1.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供应商按质按量按时按地给采购人供货。
2.送货质量:
2.1严禁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属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损失,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按时送货:供应商应保证每天上午7:30之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退换货处理
对于货品品种、型号、数量、规格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要求退换货,供应商应保证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送到。若未按时送到处以当天货款的10%罚款。
5.采购人临时加货处理
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接待任务时,供应商应在采购人下单后1小时内供应到位,确保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补货的货品价格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6.接到采购人的订货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供应商应及时知会采购人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采购人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7.在供货过程中,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8.供应商每天向采购人提供各类货物检测报告。
9.在采购人下订单前,供应商应如实提供卜蜂莲花零售价格作为参考、食材交易品类等供应信息情况,如市场供需、价格、货品种类、品质等情况,以供采购人参考。
二、相关标准:
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供应商应保证每天上午7:30之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1、供货期内,供应商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人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更换供应商。
2、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3、供应商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供应商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供应商赔偿。
4、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供应商不能按时送货,采购人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协议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
5、供应商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供应商配送人员在疫情间根据采购人实时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采购人现场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
6、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若采购人违约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协议,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
7、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验收标准: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1、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满2年或配送量达到上限价(1160000元)时,合同自行终止。
2、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2.1付款人: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2.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单价由成交供应商根据星沙卜蜂莲花(原易初莲花)同品类同型号产品零售价为基准价,生鲜类干调类(蔬菜类、肉类、水产类、禽蛋类、豆制品、干货类、全品类等)下调 %;如卜蜂莲花没有要送货的品种,定价需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经双方认可后方可执行),每月25日前结算上月货款,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正规等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转帐支付。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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