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广元市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食堂食材供应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现场获取:在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广信财富中心16楼4号 四川腾辉凯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 现场获取;网络获取:报名资料发送至2382809327@qq.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3月27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HGY-JGXXF2025-06
项目名称:广元市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食堂食材供应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6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广元市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机关食堂食材供应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保证食材的安全、卫生,确保及时配送,做好售后保障等。
二、食材主要种类:
第一类:肉类(含禽类、海鲜类)
第二类:蔬菜
第三类:鸡蛋、干杂、调味品等
第四类:水果
三、预算金额:65.00万元(成交金额以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为准)。
四、产品及服务要求
(一)服务标准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食材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卫生及安全标准最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所提供产品须符合食品市场准入要求;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SC标记。其中,猪肉应符合GB/T 9959.2-2008执行标准及GB 2707-2016要求;其他肉类及禽类应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17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GB2760-2014标准。
2.供应商所提供产品须符合质量检测合格要求。
3.供应商所提供肉类须符合鲜、冷鲜猪肉国家标准GB2707-2016要求,且应符合肉类溯源体系要求,猪肉为冷鲜肉(24小时内)。
4.食用农产品不得违反最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蔬菜应为无公害蔬菜,且能够溯源。
5.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新的卫生及安全标准,则本项目标准按最新规则执行。
6.严禁供应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
(二)食材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需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最新版)对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干杂调料(含干货)类:需确保物资干燥、无杂质、无霉变、无硫磺等刺激性气味。
2.蔬菜类:需确保成熟适度、新鲜脆嫩、外形色泽良好清洁、无影响使用的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农药残留超标。
3.肉类:需确保是新鲜肉质,有弹性,无腐败变质、异味虫蛀、注水等。
4.家禽类:需确保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无注水,表皮处理清洁新鲜、肌肉有弹性、内脏干净无积血。
5.水产类:需确保鲜活、鱼鳃鲜红、鱼鳞完整,鱼眼光亮透明等。
6.冻品类:需确保无杂质、异味。
7.水果类:需确保色泽鲜艳,形体完整,无腐烂、霉变、异味、虫蛀、寄生虫等。
五、商务及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
1. 投标供应商需对采购需求需充分了解,为配送配送肉类、蔬菜类食材数量、质量负责。
2.投标供应商负责配送的肉类、蔬菜类为采购方伙食基本保障用品。
3. 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进行转(分)包,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与采购人合作资格。投标供应商在配送肉类、蔬菜类过程中,服务态度必须端正,要本着方便单位生活,提高工作人员伙食质量为目的,对于采购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给与满足。投标供应商配送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捎带违禁物品。
4. 对投标供应商每日所配送的肉类、蔬菜类由采购方厨房值班员、炊事班长及监督进行实物验收和质量检验,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等问题,应当责成投标供应商立即整改。
5. 结算方式
(1)货款按月进行结算,投标供应商应于每月25日前,与采购方做好当月肉类、蔬菜类配送数量的核对,并向采购方出具正式发票。采购方在收到投标供应商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转至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
(2)具体货款按下列公式计算:执行价格×实际送货量×(1-下浮率例)=实际应付货款。执行价格根据结算价以广元市发改委发布的每周农副产品指导价为参考基准价,若广元市发改委没有公布价格的,则以采购人市场询价确定的价格作为参考基准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实际送货量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实物验收清单为准。
6.合同期内,采购方权利和义务:
(1)采购方于每日20:00前向投标供应商发送次日所需肉类、蔬菜类的采购计划,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方要求,于次日上午7:00-9:00(北京时间)将货物送达至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采购方有权要求投标供应商临时配送相应肉类、蔬菜类,投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方电话通知后,在30分钟内将肉类、蔬菜类配送到位。
(2)采购方有权对投标供应商配送的肉类、蔬菜类进行抽检,发现问题,采购方有权对投标供应商做出经济处罚,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及时整改。
(3)采购方应按照货款结算书,在收到投标供应商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投标供应商货款。
7.合同期内,投标供应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投标供应商所配送肉类、蔬菜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检测标准,所有农副产品必须应达到上等品或相等上等品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肉类(含禽类、海鲜类)、蔬菜、鸡蛋、干杂、水果、调味品等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新鲜;蔬菜类必须达到且符合农产品各项指标标准,具备蔬菜应有的颜色,无刀伤、无斑点、无腐烂部位、无农药气味、无臭味;包装类食品必须保证是新品,无腐烂变质问题,不得超过保质期。
(2)投标供应商所配送食材必须要保证数量充足,必须按照采购方所所提供的数量配送,保证人员的生活需求。
(3)投标供应商所配送的肉类、蔬菜类必须符合饮食安全要求,如因所配送肉类、蔬菜类不达标而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投标供应商承担,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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